各位老师:
根据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以及有关财务规定,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交校计财处的时间最长为第二年的第一季度。请各位教职工务必于3月底前将2009年度原始凭证交计财处进行报销,逾期不再办理报销手续。请相互转告,谢谢配合。
计划财务处
2010-3-16
上一条:关于申报第七批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